河府[2005]115號
2005-10-13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河源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強化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土地、規劃、建設、河道和市容管理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市容監察、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噪聲污染、污水排放、擺賣經營、車輛停放、戶外廣告、占用和挖掘道路、違章建筑、亂搭亂掛、園林綠化、飼養禽畜等方面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運作、齊抓共管的原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單位要明確職責,制定具體的管理標準,落實管理責任,扎實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局牽頭組織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分期分項組織實施。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
(一)負責市區已驗收移交接管的城市道路、橋梁、排水排污管網、路燈、亮化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負責臨時占用、開挖城市道路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地下排水排污管網接駁的審批和管理。
(二)負責市區園林綠化及園林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養護;負責市區占用綠地、遷移采伐樹木的審批和管理。
(三)負責環衛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養護;負責建筑垃圾排放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處理工作。
(四)負責市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市區戶外廣告的管理。
(五)督促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六)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動。
第六條市城監大隊負責對下列行為進行監察管理: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道路兩旁及建筑物立面亂搭、亂掛,以及在其它設施和樹木上搭掛、涂寫、刻畫或張貼宣傳品的。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上搭建建(構)筑物,堆放、吊掛雜物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封閉、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電話亭、報亭等,影響市容的。
(八)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影響市容的。
(九)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破壞、損壞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及園林綠化的。
(十)在城市道路、綠化帶、人行道、公園、廣場周邊等公共場地違章停放非機動車輛和摩托車的。
(十一)主次街道門店超門檻占道經營的。
第七條源城區土地規劃管理大隊負責監控和協助市規劃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查處市區范圍內違法違章建設和亂搭、亂挖、亂種等行為。
第八條源城區政府、區環衛局、街道辦事處(鎮)、居委會負責市區內街小巷、居民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以及該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已納入物業管理的小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管理,由相應物業公司負責。
第九條市、區規劃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違章建(構)筑物的查處,負責市區建筑工地的安全防護、材料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及揚塵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負責物業小區和居民小區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相關開發單位對未驗收移交的城市道路、橋梁、排水排污管網、路燈、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進行管理。
第十條市環保局負責城市建筑噪聲、工業噪聲監督管理,負責營業娛樂場所、石材加工、木材加工、五金加工的噪聲監督管理;負責工礦企業、賓館酒店、門店的污水、廢水、廢氣(煙塵、粉塵)達標排放和噪聲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區公安部門負責城市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燃放煙花炮竹、飼養犬類的管理。并對下列行為進行查處:
(一)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四)機動車輛不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
(五)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而未經批準許可的。
(六)未到公安機關辦理領取《犬類準養證》擅自飼養犬類的。
(七)未按市人大常委會決議規定的范圍燃放煙花炮竹的。
(八)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城市違法違章車輛停放的管理,以及對車輛超載、撒漏和違反交通法規等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市、區衛生局負責市區公共場所衛生和食品衛生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市、區愛衛辦負責健康宣傳教育,開展“除四害”活動,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協調、指導市區單位庭院衛生及衛生責任區的衛生保潔工作。
第十五條市市場物業管理處負責所管轄的集貿市場內及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其余集貿市場內及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市、區工商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市、區民政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及時安置流浪乞討人員。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市、區水務局負責市區新豐江河道漂浮物和水上垃圾的管理。
第十八條市、區公路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所管轄道路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列入市、區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對履行職責、工作任務完成好的,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責任不落實、管理失控、問題突出的,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