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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
時間:2015-06-30 來源:河源大為企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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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廳2014年7月24日以粵環〔2014〕64號發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指導和規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65號公告)和《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范圍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上述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受理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申請單位具有多處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應就各處設施分別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許可條件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我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我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我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三、初次申請應提交材料

(一)申請單位填寫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

(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許可條件證明材料(詳見附件2)。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四、辦理程序

(一)受理(5個工作日內)。

省環境保護廳在收到申請材料(包括證明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予以受理。

(二)專家評審。

省環境保護廳委托省廢物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對受理的申請(包括證明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現場核查。專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的要求,將需要評審的內容列出清單(有關評審表可參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并出具專家技術審查意見。省廢物管理中心應當在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基礎上,對申請單位總體情況進行評價后,提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意見。

(三)審批(20個工作日內)。

省環境保護廳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要求相關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提供書面初審意見。根據相關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提供書面初審意見和省廢物管理中心意見,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依法發布有關給予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公告;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制作頒發許可證。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省環境保護廳制作并頒發許可證。

五、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延續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并將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延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單位填寫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2、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4、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5、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情況的報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六、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重新申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初次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重新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需要重新申請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持證單位須將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為第三點規定的初次申請應提交材料。

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申請變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提交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和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變更的證明材料,并附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申請報告應說明變更理由和需要變更的具體事項。

八、其他事項

(一)新、改、擴建項目初次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符合發證條件的,頒發有效期為一年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待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頒發有效期為五年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有效期為一年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待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申請延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省環境保護廳可視情況不組織專家評審。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五年有效期屆滿或已通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需要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適用初次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四)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行政許可程序可參照此規定。


附件(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許可條件證明材料說明),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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